北京市朝阳区环保局发布的朝环保罚字〔 2017 〕838号行政处 罚决定书显示,华都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条例,被罚款5000元。
朝环保罚字〔 2017 〕838号行政处 罚决定书显示,2017 年 11 月 9 日,朝阳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到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东路天域新城大厦项目院内进行检查。经检查发现,该公司使用的一台柴油挖掘机〔整车型号:DH220LC-7,系列号:29386,生产厂家:斗山工程机械(中国)有限公司〕在工作过程中有明显可见烟度,烟度值超过林格曼 1 级。〔《在用非道路柴油机械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DB11/184-2013》规定:非道路用柴油机械在任何状态下(含自由加速)均不应有明显的可见烟度,都不超过林格曼 1 级〕。
该公司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北京市朝阳区环保局对华都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处五千元罚款。